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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144号 原告李某某,男,出生于1976年1月19日。 委托代理人李鹏,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某某,女,出生于1977年12月22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144号
原告李某某,男,出生于1976年1月19日。
委托代理人李鹏,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某某,女,出生于1977年12月22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秀玲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郑跃辉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