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269号 原告李玉成,男,汉族,出生于1966年7月9日。 委托代理人赵俊峰、尚冠军,河南长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龙东,男,汉族,出生于1971年11月2日。 委托代理人杨利敏,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培见,男,汉族,出生于1969年3月4日。 被告郑新金利(新密)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岳村镇桥沟村。 法定代表人刘万军。 委托代理人赵孟军,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成诉被告刘龙东、王培见、郑新金利(新密)煤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成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玉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世忠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钱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