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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玉成与刘龙东、王培见、郑新金利(新密)煤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269号 原告李玉成,男,汉族,出生于1966年7月9日。 委托代理人赵俊峰、尚冠军,河南长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龙东,男,汉族,出生于1971年11月2日。 委托代理人杨利敏,河南京原律师事务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269号
原告李玉成,男,汉族,出生于1966年7月9日。
委托代理人赵俊峰、尚冠军,河南长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龙东,男,汉族,出生于1971年11月2日。
委托代理人杨利敏,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培见,男,汉族,出生于1969年3月4日。
被告郑新金利(新密)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岳村镇桥沟村。
法定代表人刘万军。
委托代理人赵孟军,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成诉被告刘龙东、王培见、郑新金利(新密)煤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成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玉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世忠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钱金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