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190号 原告余某,女,出生于1975年2月25日,汉族。 被告于某某,男,出生于1977年5月25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余某自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余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俊峰 审 判 员 虎智霞 人民陪审员 岳淑珍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创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