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213号 原告张书杰,男,出生于1972年2月4日,汉族。 被告郑观松,男,出生于1973年2月10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书杰诉被告郑观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书杰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书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书杰撤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张书杰负担。 审判员 王俊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魏文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