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223号 原告张法群,男,出生于1971年11月3日,汉族。 被告郑观松,男,出生于1973年2月10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法群诉被告郑观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法群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法群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法群撤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张法群负担。 审判员 虎智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魏文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