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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法群与郑观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223号 原告张法群,男,出生于1971年11月3日,汉族。 被告郑观松,男,出生于1973年2月10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法群诉被告郑观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法群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223号
原告张法群,男,出生于1971年11月3日,汉族。
被告郑观松,男,出生于1973年2月10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法群诉被告郑观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法群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法群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法群撤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张法群负担。
审判员  虎智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魏文强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