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211号 原告郑新春,男,出生于1971年2月6日,汉族。 被告郑观松,男,出生于1973年2月10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新春诉被告郑观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新春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新春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郑新春撤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郑新春负担。 审判员 王俊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魏文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