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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玉顺与焦根成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荥民二初字第39号 原告焦玉顺,男,1958年12月8日生,汉族。 被告焦根成,男,1966年12月5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玉顺诉被告焦根成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荥民二初字第39号
原告焦玉顺,男,1958年12月8日生,汉族。
被告焦根成,男,1966年12月5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玉顺诉被告焦根成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891.5元,由原告焦玉顺负担。
审判员  任丙申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佼皎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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