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荥民二初字第398号 原告梁占锋,男,1986年10月2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梁松山,男,1950年6月13日生,汉族,系原告梁占锋的父亲。 被告周根季,男,1964年10月6日生,汉族。 被告李兴华,男,1969年8月18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爱国,男,1963年12月1日生,汉族。 被告王成有,男,1965年8月2日生,汉族。 被告李太中,男,1964年2月23日生,汉族。 被告李治林,男,1965年1月8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占锋诉被告李兴华、周根季、王成有、李太中、李治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占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占锋负担。 审 判 长 任明洲 人民陪审员 赵锡正 人民陪审员 平明哲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 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