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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英山农村合作银行申请宣告票据无效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北民催字第12号 申请人湖北英山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英山县。 法定代表人蔡东静,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拥军,男,该银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段伟,男,该银行员工。 申请人湖北英山农村合作银行申请宣告票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北民催字第12号
申请人湖北英山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英山县。
法定代表人蔡东静,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拥军,男,该银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段伟,男,该银行员工。
申请人湖北英山农村合作银行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9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判决如下:
一、票号为30600051/21352170,出票人为安阳新明珠陶瓷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内黄县泰昌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为郑州分行安阳分行营业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伍拾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4年2月25日,付款日期为2014年8月25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湖北英山农村合作银行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湖北英山农村合作银行负担。
审 判 长  张 静
代理审判员  孟庆敏
人民陪审员  刘燕燕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晓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