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北民催字第12号 申请人湖北英山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英山县。 法定代表人蔡东静,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拥军,男,该银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段伟,男,该银行员工。 申请人湖北英山农村合作银行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9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判决如下: 一、票号为30600051/21352170,出票人为安阳新明珠陶瓷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内黄县泰昌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为郑州分行安阳分行营业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伍拾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4年2月25日,付款日期为2014年8月25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湖北英山农村合作银行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湖北英山农村合作银行负担。 审 判 长 张 静 代理审判员 孟庆敏 人民陪审员 刘燕燕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晓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