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北民保字第13号 申请人河南玉清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负责人段兴瑞,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河南省安泰医药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的(2014)北民保字第1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河南玉清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河南省安泰医药有限公司财产解除查封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省安泰医药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50000元的冻结。 审 判 长 郭振平 代理审判员 周钊华 人民陪审员 李 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贾 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