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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玉清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华润安阳医药有限公司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北民保字第19-2号 申请人河南玉清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安阳市。 负责人段兴瑞,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华润安阳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 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的(2014)北民保字第19号财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北民保字第19-2号

申请人河南玉清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安阳市。

负责人段兴瑞,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华润安阳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

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的(2014)北民保字第1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河南玉清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申请人华润安阳医药有限公司的存款进行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华润安阳医药有限公司存款1368935.5元的冻结。

审 判 长  郭振平

审 判 员  邢炎萍

人民陪审员  王舒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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