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北民保字第19-2号 申请人河南玉清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安阳市。 负责人段兴瑞,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华润安阳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 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的(2014)北民保字第1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河南玉清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申请人华润安阳医药有限公司的存款进行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华润安阳医药有限公司存款1368935.5元的冻结。 审 判 长 郭振平 审 判 员 邢炎萍 人民陪审员 王舒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