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北民保字第18号 申请人河南玉清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 负责人段兴瑞,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安阳县伦掌镇卫生院,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县。 申请人河南省玉清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被申请人安阳县伦掌镇卫生院不按约定支付申请人河南玉清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货款,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安阳县伦掌镇卫生院在银行的存款190000元进行冻结。申请人河南玉清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南玉清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阳县伦掌镇卫生院存款190000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郭振平 审 判 员 邢炎萍 人民陪审员 王舒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 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