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龙执字第28号 申请执行人奚福庆,男,汉族。 被执行人王宗伟,男。汉族。 被执行人陈小娟,女,汉族。 被执行人王世海,男,汉族。 本院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的(2014)龙民二初字第165号冻结通知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宗伟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现因需支付申请人执行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王宗伟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4 990元解除冻结,并将该款划拨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拥军 审 判 员 岳志刚 审 判 员 刘卫东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王卫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