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奚福庆申请执行王宗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龙执字第28号 申请执行人奚福庆,男,汉族。 被执行人王宗伟,男。汉族。 被执行人陈小娟,女,汉族。 被执行人王世海,男,汉族。 本院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的(2014)龙民二初字第165号冻结通知书,冻结了被执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龙执字第28号

申请执行人奚福庆,男,汉族。

被执行人王宗伟,男。汉族。

被执行人陈小娟,女,汉族。

被执行人王世海,男,汉族。

本院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的(2014)龙民二初字第165号冻结通知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宗伟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现因需支付申请人执行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王宗伟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4 990元解除冻结,并将该款划拨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拥军

审 判 员  岳志刚

审 判 员  刘卫东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王卫忠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