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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新玲申请执行谢存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龙执字第2-1号 申请执行人何新玲,女,1963年3月29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郭红燕(又名郭红艳),女,1986年3月18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谢存军,男,1970年6月28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芝云,女,1969年9月4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龙执字第2-1号

申请执行人何新玲,女,1963年3月29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郭红燕(又名郭红艳),女,1986年3月18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谢存军,男,1970年6月28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芝云,女,1969年9月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安阳市众志硅业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4)安龙民二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2014)安龙民二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谢存军、王芝云、安阳市众志硅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50 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郭洪波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孙兵燕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