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林刑初字第2号 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东海,男,1968年2月8日出生。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林检公诉刑诉(2014)5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东海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国军出庭支持公诉,郭东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在林州市陵阳镇南陵阳村,被告人郭东海等人以要账为由,于2014年4月18日晚进入被害人段XX家中,段XX及其妻子马XX要求郭东海等人离开,但郭东海等人以必须把欠账还清才离开为由拒绝离开,郭东海及其亲戚朋友日夜轮流守候在段XX家中,至2014年4月20日晚与段XX儿子段轲等人发生冲突后离开。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东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段XX的陈述、证人郭XX、马XX等人的证言和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1.被告人郭东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案发后郭东海与被害人段XX达成调解,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郭东海的供述、协议书和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东海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罪名成立。郭东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郭东海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郭东海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东海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代理审判员 贾永增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郝振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