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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其来与邢亮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1994)汤执字第370-1号 申请执行人肖其来,男,汉族。 被执行人邢运清(邢亮),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汤阴县人民法院(1994)汤民初字第370号民事判决书。于1995年1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1994)汤执字第370-1号

申请执行人肖其来,男,汉族。

被执行人邢运清(邢亮),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汤阴县人民法院(1994)汤民初字第370号民事判决书。于1995年1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邢运清(邢亮)在银行的存款66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曙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郭新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