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滑白民初字第2号 原告靳训生,男,1956年12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其勇,滑县慈周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靳振帮,男,1973年2月1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靳训生诉被告靳振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靳训生称已经和被告达成赔偿协议,且履行完毕,于2014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撤诉是原告靳训生的真实意思。 本院认为,原告靳训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靳训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靳训生负担。 审判员 聂世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郝田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