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滑法执字第555-1号 申请执行人刘宪凯(又名刘现凯),男,1953年5月21日生。 被执行人陶胜昂,男,1975年4月21日生。 被执行人陶占佰,男,1972年7月1日生。 本院(2013)滑民二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根据申请人刘宪凯的申请,于2014年6月23日立案执行此案,被执行人陶胜昂、陶占佰未按法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陶胜昂、陶占佰开办的平原车业厂内的电动车30辆、车轴40个、车斗20辆、车架50套。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陶胜昂负责保管,不得实施买卖、转移、损毁等行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杜建青 审判员 索忠伟 审判员 杨建峰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魏志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