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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长伟与张小红、王耀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白民初字第203号 原告李长伟,男,1977年5月6日生。 被告张小红,男,50岁。 被告王耀民,男,42岁。 原告李长伟诉被告张小红、王耀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不明确,无法找到该被告。依照《中华人民
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白民初字第203号
原告李长伟,男,1977年5月6日生。
被告张小红,男,50岁。
被告王耀民,男,42岁。
原告李长伟诉被告张小红、王耀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不明确,无法找到该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长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退还原告李长伟。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聂世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郝田亮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