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仝锐强、郝志红与仝廷功建筑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滑法执字第410号 申请执行人仝锐强,男,1979年1月26日生。 申请执行人郝志红,女,1977年11月4日生。 被执行人仝廷功,男,1954年10月13日生。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9日作出的(2012)安中民一终字第48号民事

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滑法执字第410号

申请执行人仝锐强,男,1979年1月26日生。

申请执行人郝志红,女,1977年11月4日生。

被执行人仝廷功,男,1954年10月13日生。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9日作出的(2012)安中民一终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仝锐强、郝志红于2012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受理,但被执行人仝廷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仝廷功在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郎柳分社账号00000409743061949013内的存款1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建青

审判员  索忠伟

审判员  杨建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魏志明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