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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云涵与李兴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滑民一初字第445号 原告李云涵,男,2011年12月4日生。 法定代理人李云涵,男,1978年3月5日生。 委托代理人郭保江、王高阳,河南卓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兴付,男,45岁,汉族,住延津县魏邱乡李庄村。 原告李云涵
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滑民一初字第445号
原告李云涵,男,2011年12月4日生。
法定代理人李云涵,男,1978年3月5日生。
委托代理人郭保江、王高阳,河南卓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兴付,男,45岁,汉族,住延津县魏邱乡李庄村。
原告李云涵诉被告李兴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李云涵提供的地址不明确,法院无法找到被告李兴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云涵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退还给原告李云涵。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卢大勇
审判员  郝耀华
审判员  吴俊鸣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丹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