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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平胜与任永勤、周莉实现担保物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民一特字第7号 申请人张平胜,男,1969年1月9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思明,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任永勤,男,1975年3月6日生。 被申请人周莉,女,1971年12月24日生。 申请人张平胜与被申请人任永勤、周

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民一特字第7号

申请人张平胜,男,1969年1月9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思明,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任永勤,男,1975年3月6日生。

被申请人周莉,女,1971年12月24日生。

申请人张平胜与被申请人任永勤、周莉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5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任永勤、周莉因买房和还贷款向我借款,并于2013年9月5日与我签订借款抵押协议,协议约定:“一、甲方(任永勤、周莉)向乙方(张平胜)借款37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月利率为2%,本借款抵押协议签订后满3个月付息一次,到期全部付清本金和利息。甲方如果不能到期偿还本金,视为违约。违约期间,每天按所欠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加收违约金,直至抵押权人的权利实现之日止;二、甲方自愿将自己拥有产权的、位于滑县新区华通世纪城A12幢3单元2层201(西户)的一套商品房住宅及分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滑房权证新区字第20100538号,房屋总建筑面积138.51m²)抵押给乙方作为借款担保。担保期间,若甲方自行改变其权利状况和使用状况,乙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协议,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2013年10月1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到滑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该房产的抵押登记,领取了滑房他权证新字第20130756号证书。被申请人应在今年3月上旬归还,然而他们至今未还分文。在多次的催要中总是以外来款明天到马上还搪塞,此间我曾雇车随其到郑州、安阳等地银行查询,均无其来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平胜借给被申请人任永勤、周莉人民币411008元,有被申请人的三张借条为证,事实清楚,双方约定的以被申请人在滑县新区华通世纪城A12幢3单元2层201(西户)一套自有商品房住宅房(建筑面积138.51m²)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该协议内容不违背法律规定。但该抵押登记证书的债权数额为37万元,故申请人张平胜应在该商品房拍卖、变卖价款本金37万元及利息范围内优先受偿,超出37万元部分按民间借贷另案主张权利。申请人张平胜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任永勤、周莉坐落于滑县新区华通世纪城A12幢3单元2层201(西户)一套自有房商品住宅房(建筑面积138.51m²)的担保财产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张平胜在拍卖、变卖价款本金37万元及利息范围内优先受偿。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卢大勇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路晶晶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