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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兴龙、齐云静申请宣告王九艳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滑民特字第9号 申请人齐某甲,男,2003年3月24日生。 申请人齐某乙,女,1999年11月12日生。 监护人齐百长,男,1947年4月17日生。 申请人齐某甲、齐某乙要求宣告王九艳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滑民特字第9号
申请人齐某甲,男,2003年3月24日生。
申请人齐某乙,女,1999年11月12日生。
监护人齐百长,男,1947年4月17日生。
申请人齐某甲、齐某乙要求宣告王九艳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齐某甲、齐某乙称,王九艳系申请人齐某甲、齐某乙的母亲,申请人父亲齐百慧于2013年因病死亡,其母王九艳于2007年外出,至今未归。现申请宣告王九艳失踪。
经审查,王九艳,女,1964年9月9日生,汉族,住滑县焦虎乡齐营村村民。申请人齐某甲系王九艳之子,申请人齐某乙系王九艳之女。2013年申请人齐某甲、齐某乙父亲齐百慧因病死亡,其母王九艳于2007年外出,至今未归,下落不明。经村委会研究决定,指定申请人齐某甲、齐某乙的伯父齐百长为其监护人,现齐某甲、齐某乙随齐百长共同生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7月9日在《法制文萃报》上发出寻找王九艳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公告期间已满,王九艳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王九艳于2004年离开其居住地,至今杳无音讯,且经本院发出寻人公告,无王九艳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与本院联系,公告期满后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八十三条、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王九艳为失踪人;
二、指定齐某甲、齐某乙及监护人齐百长为失踪人王九艳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卢大勇
审判员  吴俊鸣
审判员  郝耀华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郭有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