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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广俊与王广秀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滑王民初字第203号 原告王广俊,男,1939年11月16日生。 被告王广秀,男,1953年5月9日生。 原告王广俊诉被告王广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18日依法公开开庭进
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滑王民初字第203号
原告王广俊,男,1939年11月16日生。
被告王广秀,男,1953年5月9日生。
原告王广俊诉被告王广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18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广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广秀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广俊诉称,2012年4月至8月份,原告二弟王广河因生病住院先后在新乡市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和滑县人民医院接受治疗,后在滑县人民医院去世。期间都是由原告支付医疗费用。在2013年元月份,滑县王庄镇民政所告知原告两次住院报销的医疗费用共计3000元已经到位,让原告去领取。后来民政所所长在镇上见到原告村村委干部王广秀,就让王广秀捎给原告。但是原告去找被告,被告说钱已经花过了,等有钱了再给原告。原告去找民政所长及镇领导解决,都没能协调成。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要求被告返还其侵占原告的3000元人民币。
被告王广秀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王广河系原告王广俊的二弟,无配偶无子女,父母已去世。2012年4月至8月份,王广河因生病先后在新乡市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和滑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由原告王广俊负责照顾、支付医疗费用。后王广河在滑县人民医院去世。2013年1月份,民政部门对王广河的两次住院医疗费用分别报销了2455元、612元,两次共计3067元。被告作为村干部代为领取了该费用,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将该费用转交给原告。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滑县王庄镇民政所证明、农村医疗救助汇总表及原告当庭的部分陈述为证,以上证据经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告王广俊的二弟王广河无配偶、子女、父母,王广河住院期间由原告对其进行照顾并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在王广河去世后,对其进行的医疗救助费用共计3067元应该由原告王广俊领取。而被告王广秀作为村干部代为领取了该费用后拒绝转交给原告,系取得的不当利益,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原告,故原告诉请被告返还3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广秀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王广俊人民币3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广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闫学稳
审 判 员  韩伟周
人民陪审员  齐好玉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雪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