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王民初字第116号 原告薛软玲,女,1966年3月21日生。 委托代理人刘开宪,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滑县王庄镇环保节能建材厂 法定代表人:邢彦涛,职务:厂长。 地址:滑县王庄镇邢行村。 委托代理人齐风利,男,1967年1月13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铭,男,1962年7月22日生,汉族,住滑县道口镇解放南路招待所巷2号。系被告滑县王庄镇环保节能建材厂员工。 原告薛软玲诉被告滑县王庄镇环保节能建材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29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软玲的委托代理人刘开宪,被告滑县王庄镇环保节能建材厂的委托代理人齐风利、李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薛软玲诉称,2013年4月8日,原告为被告建材厂打工,在正常操作中受伤,被告立即将原告送往滑县人民医院疗伤,被告在支付部分医疗费用后再不支付任何有关费用。出院后原告又复查和后续治疗。经司法鉴定,原告形成残疾构成两个10级伤残。该次伤害给原告造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伤残赔偿金等共计47618.2元。原告与被告为此事交涉多次未果,只得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因伤害给原告造成的损失47618.2元,涉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发生纠纷后已由安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决定,认定原告在工作期间遭受事故伤害为因公受伤,属于工伤范围,原告应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原告未经仲裁裁决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薛软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给原告薛软玲。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闫学稳 审 判 员 韩伟周 人民陪审员 齐好玉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雪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