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黄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内刑初字第274号 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志红,男,196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大专毕业。因涉嫌滥用职权犯罪于2014年9月13日经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次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滥用职权犯罪、受贿犯罪于2014年9月29日被安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被内黄县公安局逮捕。现押内黄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俊田、刘占强,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内检公诉刑诉(2014)3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志红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俊红、杜瑞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志红及其辩护人张俊田、刘占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滥用职权犯罪 2008年7月至今,被告人陈志红分管低保工作。2012年审计局接受国家审计署的委托,对内黄县的低保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内黄县有违规问题的低保户名单反馈,要求进行自查,被告人陈志红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不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力,决定并安排各乡镇民政所为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人出具证明,致使不符合低保条件的335户843人享受低保并领取低保金,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2460843元。 二、受贿犯罪 2008年3月至今,被告人陈志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李某、董某现金38000元,在被服、面粉采购时,为李某、董某提供帮助和便利,谋取利益。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陈志红的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李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陈志红及同案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陈志红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志红对起诉书指控其受贿犯罪事实及滥用职权犯罪基本事实均无异议。 辩护人意见: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志红犯滥用职权罪,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2460843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被告人陈志红所犯受贿罪,是侦查机关在办理其滥用职权案件时主动交代收受他人38000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无前科,系初犯;全部退赃,认罪态度较好。恳请法院对其公正判决。 经审理查明: 一、滥用职权犯罪 2008年7月至今,被告人陈志红分管低保工作。2012年审计局接受国家审计署的委托,对内黄县的低保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内黄县有违规问题的低保户名单反馈,要求进行自查,被告人陈志红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不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力,决定并安排各乡镇民政所为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人出具证明,致使不符合低保条件的335户843人享受低保并领取低保金,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246084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志红供述。2008年7月我主管低保工作。2010年以前没有对享受低保的人员进行抽查过,2010年组织联合进行抽查,每个乡镇大村抽查一个村,小村抽查两个村。2013年上半年,下发了一个新的规定,要求农村低保按照30%比例进行抽查,要求以乡镇为单位,每个乡镇都要抽查30%,每个村又要查30%的人员,2013年11月30日到12月28日抽查结束。抽查的方式主要是入户,走访群众,不过这种抽查一般也都是走走过场,因为到村里,我们一般是让村干部带着去,他们不好好带我们走访,有问题的不带我们去。城市低保要求县局城乡低保中心的工作人员每户都必须调查,主要方法也是入户,走访,填写表格,谁检查谁负责。作为主管局长,主要是布置工作、安排检查、抽查工作、安排集中审验工作,有关低保信访案件的把关和协调工作,在发放低保金时由我签字等。 2012年4月,审计局受国家审计署的委托,对我们低保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的时候,用信息比对的方法审计出来大量的问题,如:有车辆的人员、公职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人员、有门市的人员等领取低保金的情况。当时人家审计出来我们有3000多人不符合低保条件,并把这个人员名单反馈给了张某,张某给我汇报了这个情况,并告诉我人家审计组让我们先核对,看看情况对不对,要是我们没有什么异议,人家就以这个数字出具审计报告了。我们经过我们自己的电脑比对,发现信息不实,有的身份证号打错了,又到公积金那对对,发现有的人员名单不一致等情况。我就和张某商量这件事,我们俩都认为不能简单根据这个名单就把所有的人的资格都取消了,得再对这些人员调查调查再决定是否取消这些人资格。所以我就决定根据条件,能让乡镇民政所去办的让乡镇民政所出具一个是否符合的证明,比如说车辆等问题;有的像公积金、行政工作人员等信息的比对,需要比对的单位在县城,而且这类人又很少,我就安排人去比对一下。 我当时让张某通知乡镇民政所集中开一个会,在会上,我给乡镇民政所的所长们交待:如果想继续保留低保资格的,有车辆信息的不是你的车要赶紧把车辆进行过户,过户后拿过来过户手续保留低保资格;如果车已经破旧或者已经卖掉,当时没有过户,现在车管所又不能除名的话,民政所出个证明,证明这些车辆已经卖给别人;如果你原来是企业法人的,就赶紧到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或过户手续,我们就保留低保资格。民政所就按照我们的要求出具了相应的证明,认为符合低保条件的,出具一个符合低保条件的证明,盖上民政所公章的,我们就认可该人符合低保条件,继续对上述人员保留低保资格。 这样的决定主要是我做出的,张某也说这法可以。因为人家审计部门在短时间里要求我们把核对过的数字给人家,再加上当时找的人很多,有的反映想让车管所出具车已经不在自己名下的证明,车管所不出,自己又想保留低保资格怎么办,也有的人反映车早就破旧了,不能使用了等,我和张某商量这个事情的时候,就说像这种情况,就让民政所直接出个证明吧,张某也说也没有啥好法,就这样做吧。如取消审计组反馈的人员低保资格因为涉及的人比较多,有3000多人,怕出现稳定问题,我就觉得这些人员里面也不是全部都不符合条件。确实有的人购买车辆的时间过早,现在已经破旧不能使用,或者早已经出卖,还有的房屋破旧了等等,我也觉得要是仅仅就是因为有车辆信息就取消低保资格有点太严格。所以我就让民政所出具一个申请人已经出卖或者车辆已经破旧不能使用的证明。我认为采取这种复查措施是不正确的。本来人家已经给我们反馈了这些人员属于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不管是否符合条件,我们都应该认真调查核实,不能简单的让民政所和村委会出个证明就行了,最起码应该先把这些人员的资格全部取消,如果确实认为符合条件的,可以再按照申报程序重新申请,重新按照办理程序予以办理。或者我们的人员亲自逐一的去调查核实,确保每个不符合条件的人员都取消资格。 本来按照规定,我们应该跟公安部门结合比对是否死亡、是否有车,跟房管所结合比对是否有房产,跟财政局结合比对是否是公职人员,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中心结合比对是否是离退休人员,与工商和税务部门结合比对是否经商、是否缴税,与住房公积金部门结合比对是否有贷款,建立一个动态审查机制。不过,我们县民政局一直没有建立信息比对平台,所以没有办法利用这种方式进行审核。 这次复查的结果是对少部分人员的资格取消了,比如公职人员领取低保资金的,死亡人员领取低保资金的等,但大部分人员在乡镇民政所出具证明以后,继续保留了一部分低保资格,继续领取国家的低保资金。最后审计局没有按照审查出来的情况出具审计报告,只是按照对公职人员19人,农村人员60多人违规发放资金的结果出具了审计报告。但是这个事情结束后,内黄县纪委还是因为这件事给了我党内严重警告的处分。 2、同案人张某供述。审核、审批城乡低保工作的程序:申请城市低保工作流程是申请人向村或社区提出申请,村或社区对申请人的家庭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等,调查后进行评议、公示,然后报乡镇民政所审核,民政所审核村或社区上报的材料,然后进行入户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家庭成员状况、收入和支出等情况,入户调查后没有问题就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城乡低保中心。我们低保中心接到乡镇民政所上报的材料后首先要进行审查,审查材料内容包括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和原件、申请审批表、收入证明、医疗证明等,审查材料主要是看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材料不齐全内容不完整的将材料退回,让其补充材料;审查的材料齐全且内容完整的,我们会安排科室的工作人员进行入户调查。入户调查是依据民政部门和省里的有关城乡低保工作的法律法规、文件开展的,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会对所有的城市低保申请对象入户调查,入户调查的内容是看申请低保的对象是否存在以下情况:家庭成员结构和财产情况,家庭成员结构是指有无残疾人、老年人、工作人员等情况。家庭财产情况主要是看是否有汽车、摩托车、空调、电脑等非生活必须的高档用品;房屋面积及装修情况等情况。如果入户调查中发现有上述情况,我们就不给其办理低保;如果没有上述情况,调查结束后我们将会公示,公示期7天,如无异议,我们就会批准低保户的申请。农村低保的工作流程与城市低保的工作流程差不多,不过农村低保要求抽查总申请低保对象数量的30%。 内黄县低保发放的条件是本县常住户口、人均收入低于全县的最低生活标准,这个标准每年是根据县政府文件确定的,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不能有经营性用房,家中不能有车辆等)。 不符合享受低保待遇的条件是指家庭新盖住房、经商、家庭成员中有汽车、摩托车、电脑、手机、空调、金银首饰等非生活必需高档用品的,饲养名贵宠物的,有工资的、领取退休金等。 我们是按照民政部和省里文件等相关法律法规来处理低保工作的申请及审批的,但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在对上报的申请低保的对象家庭情况进行核实时,工作的不够认真,不仔细,对实际情况没有核实到位,比如有的申请人在我们调查时故意隐瞒财产,把我们领到别人家里等情况。这样会出现不够低保条件但是却享受了低保的情况。 我作为主任,有职责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审核的准确性,但是以前没有文件要求采取信息比对的方式,只是用入户调查和走访群众来保证审核审批工作的准确性。核实一个人是否有工作、车辆、是否享受公积金待遇等情况,我认为应该是入户调查、走访群众和信息比对的方法相结合才能确保。 城市低保每年4月份都会进行年度审验,由我们城乡低保中心主持,经乡镇民政所进行初审,初审需要提供低保证、户口本等相关材料并入户调查,主要是看低保对象申请低保时的条件是否仍然存在,家庭成员、家庭经济情况是否发生变化,入户审查初审内容是否属实,入户审查通过后交由我们低保中心再次审核,先审查书面申请材料,然后安排人员按照文件进行入户调查,调查的内容和初审内容相同。农村低保每年第四季度进行年度审验,审验程序和城市低保审查基本一样。 2012年2月份左右国家审计署委托审计局到内黄县对城乡低保和五保资金进行了审计,审计组人员通过信息比对的方法发现内黄县的低保户有2100多人有车辆、门市、个税、房屋等信息。我们收到审计局提供的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名单后,就停止了对不符合条件的低保人员低保金的发放,后来有很多停止发放低保金的低保人员提出异议,经核对,我们低保中心认为比对信息中存在错误的信息,比如当时有身份证输错的,还有的人反映自己名下的车辆不是自己的,自己的身份证和其他人的重合了,我就和陈志红局长汇报这个事情,经过我们两个共同商量,当时局领导陈志红副局长决定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这大概2100人开展全面的核查,采取的措施就是把名单按照乡镇分,让各个民政所自查。我当时也同意陈局长的意见,我们就召集各个民政所的所长开了个会,我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各乡镇民政所负责自查,对符合条件的出具符合条件的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符合的证明。当时针对不同的情况,如果信息核对一致的就取消低保资格,如果不一致的,陈局长也提出了一些处理的办法:比如,有的人提出自己名下的车不是自己的,自己名下的车已经卖过了,自己名下的车已经破旧不能用了,房产信息不是自己的等等,陈局长的意思就是:如果你说你名下的车不是你的,你还想继续吃低保的话,就到车管所过过户,把过户手续拿过来,如果你的车辆已经卖了不能用了,民政所可以出具一个车辆已经出卖的证明,有发票的也可以提供发票,如果申请人认为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不是自己的,可以提供工商部门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如果你名下的企业已经不干了,还想继续保留低保的话,就到工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大概就是这个意思,只要是民政所能出具符合低保的证明,我们这原则上就是予以认可,继续保留低保。陈局长给我说过这个措施以后,我也同意采取这个措施。按照这个措施,民政所最后将证明材料统一汇总到我这里进行审查,最后确定在这大概2100人中,我们低保中心认为其中大概1700人的比对信息有错误,我们城乡低保中心将我们认为符合条件的大概1700人的低保金重新发放。这种处理办法是由陈志红局长决定的,我也同意。 审计组采用信息比对确定低保户是否符合低保条件相对来说比较科学,但这个方法有局限性,有时会与实际情况不符,应当以低保户的实际家庭情况为准。采取民政所出证明证实低保户是否符合低保条件的措施我认为应该相信民政所出具的证明,因为他们的职责就是入户调查,而且证明上有签字盖章。低保中心和民政所各有各的职责,民政所的职责就是负责入户调查,提供相关材料,低保中心负责审核相关材料,然后进行抽查。 2013年以后对这些人员没有复查,只进行了年审。年审需要提供户口本、低保证、残疾证明等材料,然后由民政所进行入户调查,我们低保中心进行复核。年审是对全县所有低保户进行的,也包括长垣审计组反馈的人员。 根据《民政部城乡低保审核审批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县民政局联合人社、残联、公安、房产、税收、工商、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收集低保申请对象相关信息,通过比对信息,并结合传统调查方法,准确核对低保家庭信息。但是在实际的工作中,我们并没有按照相关要求建立低保待遇动态管理机制,无法比对信息,这样也会造成不够低保条件但是纳入低保的情况。 3、证人李某证言。我具体负责城镇低保工作,乡镇民政所把城市低保申请交到城乡低保中心以后,由我先负责把申请材料看一下,申报材料齐全的,我们就入户调查,资料不齐全的,退回乡镇民政所。齐全是指有个人申请、社区出具基本情况证明、结婚证或离婚证的复印件、双方户口本的原件复印件、夫妻双方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社区或乡镇签署意见和盖章的审批表、乡镇民政所或社区盖章的个人收入证明、本人承诺书等材料。如果都齐全,予以受理,不齐全的,退回乡镇补充相关材料。 入户调查时,一般是我和另外一名同志一起进行并填写调查表,如果认为符合低保条件,就在调查表上写符合低保的个人意见,如果认为不符合条件,就在调查表上写暂不审批或取消的意见。因为我主管城镇低保,所以以我为主,调查表填写意见完毕以后,我认为符合低保条件的,就会把调查表给张某。张某看过后,如果他认为也符合条件,就会按我们的入户意见填写审批表,由入户人员在经办人处盖上我们个人的手章,再给张某要过来低保中心的公章盖在审批表上。之后,经过张某的同意,交给微机员或张某将符合低保条件人员的名单录入电脑。 城镇低保按规定每年4月份都会年度审验,每月1-10号符合低保条件的可以申请、递交材料由低保中心进行审批;农村低保2013年以前每年不论老户或者需要申报的新增户都一起申报审核,2013年以后对所有农村低保户老户进行审核,新户进行审批。从2014年7月份以后每季度最后一月的1-10号申报一次,由低保中心进行审批,对符合低保条件的老户,除非发生不符合低保条件的情况,每季度一般不再进行审核。 对低保户进行审核主要看其申请材料、评议记录、公示照片、家庭成员财产等状况以确定是否符合低保户条件。 是否符合条件一个是看书面资料;第二个是入户调查,了解收入、财产、人员等情况;第三个是进行抽查,平时审核时主要是这三种方式。没有使用过信息比对。一直实行动态管理,但在实际工作中没有实行信息比对。 2012年的时间,国家审计署到内黄对低保工作进行了审计,通过信息对比发现大概有1000多户3000多人不符合低保条件,当时从审计署反馈过来的信息,有下列情况:(1)部分低保户有房产;(2)部分低保户办理工商营业执照;(3)有的低保户名下有摩托车、三马车等车辆登记;(4)有的低保户是行政事业编制;(5)有的低保户有固定工作(医院等单位);(6)有的低保户有住房公积金;(7)有的低保户还缴纳了个人所得税;(8)有的低保户领取了失业金或者退休金;(9)有的低保户已经死亡了还在领取低保金。 接到审计署的反馈的情况后,陈志红局长主持召开了由低保中心、各乡镇民政所长参加的会议,各乡镇主管副职是否参加我记不清了。当时陈志红局长在会议上除了安排调查工作外,针对因为停发了这一千多户的低保金,有些低保户说车辆不是自己的,是别人借他名义买的或者车辆已经报废、卖给别人了等情况,强调车辆这一块,要是想保留住低保的,就到车管所过户,过户后保留,要是过不了户,车辆破旧或已经出卖的,就让民政所调查落实以后出具一份破旧或已经出卖的证明,有民政所的证明保留,没有民政所的证明取消;房屋这一块,如果房屋破旧,民政所也可以出具证明,有房产证的,提供房产证,如果提供不了,也由民政所出具申请人没有房产的证明,有民政所的证明保留,没有民政所的证明取消;有营业执照的,如果想保留低保资格的,就变更了法人名称或者注销,变更或注销的保留,没有变更或注销的取消;对于有固定工作、住房公积金、缴纳个人所得税、领取失业金、退休金或者死亡的低保户,由低保中心调查后处理。这样的会我记得不只开了一两次。 会后,主任张某安排我等人去调查核实这一千多户中在职人员、领取失业金、退休金或者死亡的、有住房公积金、缴纳所得税人员的具体情况,我们对这些低保户进行信息比对、入户调查,对这一部分低保户我们都取消了低保资格。 对这一千多户,按照相关规定低保中心按道理说应该一一核实。因为低保中心人少,不可能去一一核实,再说局里也开会安排了,让乡镇自查并报结果,所以低保中心就没有一一核实。 2012年的低保档案在2013年4月份年审了,对审计署反馈过来有问题的低保户,2012年以后没有专门调查过,一直延续着,给他们发着低保金,直到目前,还一直发着。 4、书证 ⑴.审计局审计报告。对内黄县社会保障资金审计,涉及社会保险基金、社会救助资金、社会福利资金等社会保障资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结论是143人次违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9.23万元(指协调后出具的数据)。 ⑵.情况说明。 ⑶.审计局反馈的有问题的低保名单。指用比对的方法比对出的十一项违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名单,共计1325多户,3093人。 ⑷.接到名单后自查保留的城镇农村低保人员名单及发放低保金统计表。共计819户,1912人。 ⑸.各乡镇民政所、村委会、本人等出具的相关低保人员的材料等。 ⑹.2012年民政局保留的城镇农村低保人员重新进行信息比对后得出的数据。疑似335户,计843人。[其中车辆126+159人次、拥有房产38人次、在职职工8人次、五保户23人次、领取养老保险26人次、有公积金的48人次、机关事业保险2人、工商登记6人次、死亡人员X人次、个人所得税1人可疑。共计436+X+1]。 ⑺.内黄县审计局关于低保资金补发的情况说明。经信息比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335户843人享受低保并领取低保金2460843元。 ⑻.县纪检委关于给予陈志红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 ⑼.关于低保的相关文件规定。 以上证据经法庭质证,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二、受贿犯罪 2008年3月至今,被告人陈志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李某、董某现金38000元,在被服、面粉采购时,为李某、董某提供帮助和便利,谋取利益。 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志红退赃款人民币38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陈志红因涉嫌滥用职权犯罪于2014年9月13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在讯问陈志红期间,陈志红如实交代了其受贿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志红供述。2011年,给乡镇敬老院配备床上用品,采购的总价款为20多万元。经过招投标,李某女婿的厂子中标了。民政局支付棉被货款前的一天,李某约我去吃饭,吃饭时他把我拉到二楼另外一个房间给了我1万元,对我说,啥也不说了,意思意思,我推辞一下,就将这1万元收下了。2012年春节前,考虑到要让困难群众顺利度过冬天,经县政府协调,实行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直接从李某他女婿的厂子采购了棉被、棉衣等物品,采购总价在30万元人民币。交货后、货款支付前,李某到我办公室,给了我1万元钱,我推辞一下就收下了。这2万元钱都是红版的100元。 2011、2012年春节前,为了让困难群众有饭吃,有油用,国家拨专项资金用于购买食用油和面粉。面和油不是政府采购目录内的物品,由我和其他人组成的5人考察小组对内黄县的面粉厂进行了考察。最后确定采购谁的面粉。两年一共采购面粉厂六、七十万元的面粉。结算货款前,面粉厂的一个经理到我办公室分两次给了我1.8万元,第一年给了我8000元,第二年给了我1万元。我把这3.8万元钱给我妻子用于家庭的日常开支了。 2、证人李某证言。为了让其女儿的被服厂从其同学陈志红那里得到照顾,其于2011年元旦期间和2012年元旦期间分两次给陈志红送钱2万元。 3、证人董某证言。2011年年底,陈志红带着几个人到公司考查面粉,需购置一批面粉年底慰问县困难户,后签订了合同,合同的总价款大概是二十多万元。面粉购买走后,在陈志红办公室给他发票时我把装有8000元钱的信封一块给了陈志红。2012年年底,说今年仍然要购置一批面粉年底慰问困难户,中标后在签的合同,合同的总价款大概是二十多万元。把面粉购买走后,我到陈志红办公室给他发票时,我把装有10000元的信封一块给了陈志红。两次给他送钱时都是我们两个人在场。在他的帮助下,货款打到了我们公司的账上。这18000元均是面值100元的红版人民币。 4、书证 ⑴.被告人陈志红户籍证明、公务员登记表、任职文件。被告人陈志红案发时职务身份; ⑵.购销合同。 ⑶.内黄县民政局党组会议纪要。 ⑷.退赃证明。被告人陈志红退赃款3.8万元; ⑸.同步录像光盘10张; ⑹.U盘一个。违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部分人员名单。 以上证据经法庭质证,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志红分管低保工作。在2012年审计局对低保资金使用违规问题的低保户名单反馈后,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进行自查,安排乡民政所自查,让无法定权力出具证明的机构为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人员出具证明,致使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人享受低保并领取低保金,造成国家经济损失2460843元,情节特别严重;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38000元人民币,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辩护人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志红所犯滥用职权罪,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2460843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被告人陈志红到案后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无前科,系初犯,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所犯受贿罪,是因被告人陈志红涉嫌滥用职权犯罪被立案侦查,其又如实交代了受贿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无前科,系初犯;全部退赃,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陈志红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四款第(1)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志红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4日起至2017年9月13日止。) 二、被告人陈志红所退赃款人民币380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赵 辉 审判员 周秀文 审判员 杨武群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