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驻刑二初字第2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段明清,男,1940年10月1日生。系被害人段士昌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沈叶,女,1946年5月24日生,系被害人段士昌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段鹏鹏,男,1992年6月23日生,系被害人段士昌之子。 上述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段仕芳,男,1964年7月21日出生,系被害人段士昌之兄。 上述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樊建民,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素敏,化名黄梅,女,1967年10月4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0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卢世启,河南一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以驻检刑诉(2014)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素敏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段明清、沈叶、段鹏鹏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旭辉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原告人段明清、沈叶、段鹏鹏及其委托代理人段士芳、樊建民,被告人赵素敏及其辩护人卢世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3年4月21日夜晚,确山县竹沟乡竹沟村委张楼组村民段士昌到同乡西李楼村委小马卜组其妻哥余留妮家中调解家庭矛盾时,与余留妮的妻子赵素敏发生争执,后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赵素敏拿出一把尖刀,对段士昌的右胸部捅刺,致段士昌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段士昌系被锐器刺破右胸部,致右肺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的证据有证人赵全成、段仕芳、沈叶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及照片、辩认笔录,鉴定意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告人赵素敏的供述和辩解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素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赔偿其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63379.2元。 被告人赵素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 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认为被告人赵素敏具有以下从轻处罚情节:1,赵素敏是被其亲属带领公安机关抓获的,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2,段士昌酒后深夜到被告人家并与被告人发生争执厮打,对案件的发生具有过错;3,赵素敏为制止不法侵害而进行反击,具有防卫过当情节;4,赵素敏认罪态度较好,无违法犯罪前科,本案系因家庭矛盾引发,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素敏系被害人段士昌(殁年25岁)的妻嫂。段士昌得知赵素敏与公婆不和,经常生气,于1993年4月21日夜晚,到其妻哥余留妮家调和家庭矛盾时,与余留妮的妻子赵素敏发生争吵、厮打,厮打过程中,赵素敏拿出一把尖刀,对段士昌的右胸部捅刺,致段士昌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段士昌系被锐器刺破右胸部,致右肺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赵素敏作案后外逃。2013年10月24日,确山县公安局根据赵素敏母亲黄昌雨提供的赵素敏潜逃的大致地点,在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技侦部门的配合下在廊坊市三河市新集镇将赵素敏抓获。 另查明,段士昌死亡后由其亲属将其安葬。段士昌父亲段明清,母亲沈叶,儿子段鹏鹏。2013年河南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全年3795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书证; (1)确山县公安局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载明:确山县公安局于1993年4月22日对赵素敏故意伤害一案进行立案侦查。 (2)在逃人员撤销表显示:赵素敏因1993年4月21日持刀将段士昌捅伤刑拘在逃,2013年10月24日被抓获归案。 (3)拘留证、逮捕证显示:赵素敏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0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执行逮捕。 (4)常住人口登记表显示:赵素敏,女,1967年10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确山县竹沟乡西李楼村委。 (5)确山县公安局竹沟派出所2013年12月26日出具的证明显示:无段士昌的户籍信息及户籍原始档案。 (6)确山县公安局出具的侦破及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显示:2013年10月24日,确山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在赵素敏母亲黄昌雨的协助下,来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赵素敏潜逃大致地点,后在廊坊市公安局技侦部门的配合下在三河市新集镇将赵素敏抓获归案。 (7)确山县公安局2014年3月12日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案发后赵素敏和其丈夫余留妮一起潜逃外地,余留妮躲避公安机关调查,公安机关一直未能找到余留妮调查取证。 (8)梅卫东2013年12月26日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1993年春天的一天夜里在确山县竹沟镇西李楼村小马卜组发生一起命案,当时其在竹沟乡派出所工作。接到报警后,其组织人员抓捕犯罪嫌疑人赵素敏,在赵素敏家中的案发现场提取一把木把单刃尖刀,后来交给前来勘验现场的技术人员。 (9)确山县公安局2014年3月13日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由于赵素敏供述称作案时间长久,对作案时的尖刀已无印象,不能对尖刀进行辨认,因此未组织对作案刀具的辨认。 (10)确山县公安局出具的提取笔录显示:2013年10月25日,对黄昌雨的血样进行提取。2013年11月7日,对赵金贵的血样进行提取。 (11)确山县公安局出具的人身检查笔录:2013年10月26日,确山县公安局对赵素敏的人身进行检查,经检查确认其右上肢前臂内侧有一处3.4×4.5CM椭圆形伤痕,并与牙齿咬伤形成的伤痕特征相吻合。 (12)作案工具尖刀一把:经被告人赵素敏当庭辨认,该尖刀与其作案时的尖刀相符。 2、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1)确山县公安局1993年4月22日出具的确公刑(勘)字第51号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显示:现场位于确山县竹沟镇李楼村委小马卜村余留妮家,现场提取蓝色拖鞋一双,血迹一部分。在竹沟乡派出所提取单刃尖刀一把。 (2)确山县公安局2014年6月8日出具的辨认笔录显示:赵素敏的父亲赵金贵、段士昌的哥哥段仕芳、赵素敏婆家二姐余美连分别从12张照片中辩认出本案被告人就是1993年春天的一天夜里将段士昌捅死的赵素敏。 3、鉴定意见 (1)确山县公安局1993年4月23日出具的(确)公法技鉴字第17号刑事技术鉴定书显示:死者段士昌胸部右侧第二、三肋间,有一横斜形长4.0厘米锐器创口,边缘整齐,创角一钝一锐,深达胸腔;右侧乳头下第八、九肋处,有一纵形长1.5厘米创口,深达皮下;左肩峰处有一3×3厘米类咬伤痕,左下肢膝关节上方有一4×4厘米类咬伤痕。检验结论:死者段士昌系被锐器刺破右胸部,致右肺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2)驻马店市公安局2013年11月7日出具的(驻)公(刑)鉴(物)字(2013)1878号物证检验鉴定报告显示:赵金贵、黄昌雨与赵素敏之间存在生物学上亲子关系的几率大于99.999%。 4、证人证言 (1)赵全成证言:段士昌的名字应写作“段士昌”。1993年阴历三月份的一天晚饭后,段士昌要去竹沟镇西李楼村小马卜他岳父岳母家(赵素敏的公婆家)调和他岳父岳母与赵素敏之间的矛盾,让其陪同。段士昌当时喝了酒,像是去找事的样子。到他岳父家时家中无人,厨房里的锅碗瓢盆都被摔烂了,看那个情况,像是赵素敏造成的。随后他们去段士昌妻哥余留妮(赵素敏的丈夫)家,他们在和余留妮说话时段士昌与赵素敏发生争吵,随后发生厮打。厮打过程中听段士昌说赵素敏咬着他的腿了,看到段士昌左腿膝盖上边被咬了一个红血包。其看拉不开架就离开了余留妮家,随后不放心又返回快到余留妮家时听见余留妮喊道“杀人啦,快拉人啊”,还有喊“救命”的声音。其到余留妮家时就看见赵素敏手里拿着的一把尖刀还在段士昌右胸前插着没有拔出来,余留妮在劝架,其也上前劝架,当把他们拉开时看到段士昌胸前的鲜血直往外冒。随后余留妮用架子车拉着段士昌去竹沟卫生院救治,其喊村上其它人员也赶往卫生院。由于伤势严重,在转往确山县医院途中段士昌死亡。赵素敏当时拿的是把一尺长、二指宽、带把的单刃尖刀。 (2)段仕芳证言:段士昌的名字应写作“段士昌”,属猴,1968年出生,被害时25岁。1993年三四月份的一天晚上十二点左右的时候其在家听到赵全成来喊说:段士昌被赵素敏用尖刀捅伤,正在竹沟卫生院抢救。其喊着段多一起赶到卫生院时看到段士昌眼睛闭着,人已经不能够说话,后来在转往确山县医院途中死亡。 (3)段多证言与段仕芳证言基本一致。 (4)沈叶证言:其儿子段士昌1968年12月21日出生,死亡时25岁。1993年农历三月份那段时间,段士昌知道余美真的娘家嫂子赵素敏与余美真的父母经常生气,并把余美真父母家的锅碗瓢勺都砸了,段士昌想去调和他们之间的关系。那天下午6点多,段士昌喊着村上的赵全成要到竹沟镇西李楼村小马卜组赵素敏家调解纠纷,走时其认为不太合适,还不让段士昌去。那天夜里其正在家里睡觉时赵全成来说段士昌被赵素敏用刀扎伤了。第二天一早其和余美真赶到竹沟卫生院时,看到段士昌在医院的大门里面的大厅里躺着,人已经死亡,上半身右侧被扎了两刀。后来把段士昌拉回家安葬。并证实段士昌与赵素敏之间没有矛盾。 (5)余美真证言:段士昌是其前夫,案发时其怀孕段鹏鹏几个月,其它证言与沈叶证言基本一致。 (6)冯树河证言主要证实在1993年春天的一天夜晚10点左右用其车抢救段士昌的经过。 (7)梅卫东证言:1993年春上的一天夜里,当时其任竹沟镇派出所所长,有人报警说竹沟村张楼组的段士昌被西李楼小马卜组的赵素敏用刀扎伤了,人在竹沟卫生院抢救。其带民警出警,到镇卫生院后,伤者被拉往确山医院抢救了。随后其到赵素敏家没有抓到嫌疑人,后来案件交给确山县公安局刑警队。 (8)崔凤斌证言:段士昌是其妻子张桂平的外甥。20多年前的一天晚上,其在竹沟卫生院值班时,段士昌被送卫生院抢救,其对段士昌进行了包扎,看到伤势严重,让转院治疗。 (9)黄昌雨证言:其在四五年前到北京附近找过女儿赵素敏,并在他们租房处住了三、四天。其听赵素敏说赵素敏因琐事经常和婆婆生气,余美真知道后就让段士昌去找赵素敏出气,段士昌去后就打赵素敏,赵素敏顺手拿了把刀就捅了段士昌几刀,随后逃往外地。2013年10月23日其领着公安人员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赵素敏曾经租住的地方去抓赵素敏,随后和公安人员一起把赵素敏带回确山县公安局。 (10)证人赵金贵证实赵素敏是其大女儿,在1993年因为琐事,把段士昌扎伤后和余留妮一起外逃。2013年10月份,经过公安人员的开导其让妻子黄昌雨去找赵素敏投案自首。 6、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 (1)案发前其和余美真的娘家也就是其公婆家经常吵架,也和余美真经常吵架,但和余美真的丈夫段士昌没有矛盾。1993年春天的一天夜晚大概八、九点钟其和家人都在睡觉,听见外面有人踢门,丈夫余留妮把门打开后段士昌随同一个年轻人进屋,段士昌嚷着要打她,并说打死她后余美真就能回娘家。其和段士昌发生了争吵,后来发生厮打,段士昌对她拳打脚踢,其去咬段士昌,余留妮和那个年轻人把他们俩人拉开。段士昌被余留妮和那个年轻人拉到屋外,其在屋内坐着,段士昌忽然又冲进屋用脚跺她,其气急了就从饭桌下拿了把木把单刃尖刀朝段士昌胸部捅了一刀,段士昌大叫起来,就去咬其右胳膊。余留妮和那个年轻孩听到喊叫声进屋,看到其手里拿着刀,段士昌身上是血,就架着段士昌往屋外去,找架子车说往医院拉。其到北边后山躲了起来,十多天后回家和余留妮一起逃往大连、北京等地。 (2)讯问被告人赵素敏时的同步录音录像。 7、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的证据 附带民事原告人段明清、沈叶、段鹏鹏的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证实附带民事原告人的身份及与被害人段士昌的关系。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素敏因琐事与被害人段士昌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持尖刀将段士昌捅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赵素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关于辩护人称被告人赵素敏属自首的意见,经查,赵素敏系作案后逃往外地,2013年10月份在其亲属的协助下,在河北省廊坊市公安技侦部门配合下被确山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其不属自动投案,依法不构成自首,辩护人的该意见不予采纳。考虑到其亲属的协助作用,在对其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 关于辩护人称被害人段士昌具有过错的意见,经查,段士昌因调和家庭矛盾而与被告人发生争执,其不能妥当地处理矛盾纠纷,对案件的发生具有一定责任,但无证据显示对案件的发生具有过错,故辩护人称被害人具有错的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称被告人赵素敏的行为具有正当防卫性质的意见,经查,赵素敏与段士昌发生厮打,均具有主动性,赵素敏持刀捅剌被害人,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不具有正当防卫性质,辩护人的该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称被告人赵素敏认罪态度较好、本案系因家庭矛盾引发,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赵素敏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具有认罪悔罪表现,本案系因家庭矛盾引发,辩护人的该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可对赵素敏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素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其死亡,依法除应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段明清、沈叶、段鹏鹏经济损失丧葬费17958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它诉讼请求超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不予支持。赵素敏持尖刀对段士昌的胸部进行捅剌,伤口深达胸腔,其作案手段残忍,后果严重;案发后,赵素敏没有对被害人积极施救,没有对被害人亲属进行合理赔偿以求得谅解,而且长期外逃,企图逃避应当承担的刑事和民事责任。其虽具有可从轻处罚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素敏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序,依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素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赵素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段明清、沈叶、段鹏鹏经济损失丧葬费人民币18979元。 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段明清、沈叶、段鹏鹏的其它诉讼请求 作案工具尖刀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宋新华 代理审判员 郭留会 代理审判员 赵全贵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姜 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