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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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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新德故意伤害一审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驻刑二初字第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龚新德,男,汉族,农民,文盲,1953年9月15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6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确山县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驻刑二初字第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龚新德,男,汉族,农民,文盲,1953年9月15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6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尹昌友,北京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赵玉峰,北京亚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以驻检刑诉(2014)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新德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14日、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关菊、陈旭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新德及其辩护人尹昌友、赵玉峰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期间,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5日20时30分左右,被告人龚新德因征地施工问题,在确山县李新店镇李新店村委街东,与施工人员林大森等人发生争执和厮打,在厮打过程中,龚新德持事先准备的一把匕首刺中林大森大腿,致林大森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林大森系被他人用锐器刺伤左下肢,致腘动脉完全断裂,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龚新德所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向法庭出示的证据有被告人龚新德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杨华伟、马建春、陶亮等人证言,现场勘查、辩认等笔录及照片,尸体检验、物证检验、刑事技术检验等鉴定意见,户籍证明、领条、到案经过等书证材料,矿灯、匕首等物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龚新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龚新德辩称:其没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其是正当防卫。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龚新德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确山县李新店镇政府于2013年1月26日同河南安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施工合同,由镇政府负责征用建设用地、安晟建筑有限公司承建李新店镇新民社区。李新店镇政府在征收土地时与村民达成口头协议并进行相关补偿。李新店镇李新店村街东有一地块,李新店村委1996年分给被告人龚新德的七弟龚新刚承包经营,龚新刚1999年外出打工,该地由龚新德等人耕种,2002年龚新德因故转给村民王义耕种至案发前。李新店镇政府在征用此地块时与王义达成协议,王义配合测量,并领取了相关补偿费用。

2013年11月5日20时左右河南安晟建筑公司员工在上述地块施工时,被告人龚新德以为是在其五弟龚新元家地里施工,遂携带一把尖刀,前来阻止,并与该公司员工发生争吵。龚新德持土块砸向施工中的铲车,该公司员工林大森(被害人,殁年45岁)从铲车上下来与龚新德发生厮打,龚新德持事先准备的尖刀刺中林大森左腿,致林大森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林大森系被他人用锐器刺伤左下肢,致腘动脉完全断裂,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龚新德所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龚新德作案后离开现场,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事实经过。

另查明,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害人林大森亲属与被告人龚新德亲属达成赔偿协议,龚新德亲属代为赔偿林大森亲属经济损失26万元,并履行完毕,林大森亲属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并对龚新德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物证:

受案登记表、接处警信息表、立案决定书载明:2013年11月5日20时50分,确山县公安局接报警称确山县李新店镇李新店村委街3队村民龚新德在李新店街东与施工人员林大森发生厮打,龚新德持尖刀将林大森剌伤,致林大森死亡。确山县公安局于次日立案侦查。

户籍证明显示:龚新德,男,汉族,非农业户口,1953年9月15日出生,住上确山县李新店乡李新店村委街3队。林大森,男,汉族,农业户口,生于1968年7月26日,住确山县李新店镇夏湾村委夏5组。

确山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显示:2013年8月4日凌晨1点51分确山县公安局接到110报警后电话联系龚新德,让其到李新店镇派出所接受调查。龚新德于当晚21时02分步行赶到派出所,供述了其用刀捅伤被害人林大森的事实经过。

信阳信钢医院住院病历记录显示:2013年11月5日21时03分由120车接林大森入院时其意识丧失,呼吸停止,瞳孔散大,四肢发凉,诊断为左下肢利器伤,左股动脉破裂并大出血,多器官功能衰竭。于当晚21时45分经抢救无效死亡。

拘留证、逮捕证显示:龚新德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3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执行逮捕。

确山县李新店镇建设新农社区及征地相关文件显示:确山县李新店镇政府为落实上级政府要求,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并经相关部门批准,同河南安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施工合同,由镇政府负责征地工作,安晟建筑有限公司承建李新店镇新民社区。

赔偿协议、赔偿收条、谅解书及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申请: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害人林大森亲属与被告人龚新德亲属达成赔偿协议,龚新德亲属代为赔偿林大森亲属经济损失26万元,并履行完毕,林大森亲属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并对龚新德行为表示谅解。

物证:矿灯,尖刀,上衣。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清单及辩认笔录:

确山县公安局出具的确公(刑)勘(2013)645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现场方位示意图显示:现场位于确山县李新店镇李新店村委,中心现场位于李新店村委街东龚新元家麦地内。中心现场发现有五处地面血迹,拍照、提取分别编号为1-5号地面血迹。

确山县公安局2013年11月6日的提取笔录及提取、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显示:在龚新德家(鱼塘处)堂屋提取木把单刃尖刀一把、黑色矿灯一个。

确山县公安局对龚新德的人身检查笔录、照片及提取笔录显示:2013年11月6日9时确山县公安局对龚新德身体进行检查,发现其额头中间位置有两处破皮擦伤,其他部位未见异常,并提取龚新德血样。

确山县公安局辨认笔录、辨认说明及照片显示:2013年12月5日龚新德从五把尖刀中辨认出从其家提取的木把尖刀就是2013年11月5日晚上作案时使用的刀具。

确山县公安局接受证据清单及照片显示:2013年11月5日龚新德提供其灰色夹克一件;2013年11月11日接受赵金生提交的领条一张,内容为王义领到种子化肥农药耕地补贴款;龚新刚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张保柱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李新店镇李新店村委街3队的农业土地承包登记表八张,户主分别为龚新刚、龚新德、龚新元、王义、王连义、张保柱、赫连国。

3、鉴定意见

(1)确山县公安局出具的(确)公(刑)检(法医)字(2013)004号法医学尸体检验记录、照片及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显示:死者林大森左下肢膝关节上外侧有一长1.5cm创口,左下肢后腘窝近外侧有一长3.2cm创口,左下肢腘动脉位于腘窝处完全断裂,并提取相关检材。

(2)驻马店公安局2013年11月13日出具的(驻)公(刑)鉴(理化)字(2013)1665号检验鉴定报告载明:死者林大森胃内容未检出毒鼠强、敌敌畏、对硫磷等毒物成份。

(3)确山县公安局出具的(确)公(刑)鉴(法医)字(2013)005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载明:死者林大森系被他人用锐器刺伤左下肢,致腘动脉完全断裂,造成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4)驻马店市公安局2013年11月11日出具的(驻)公(刑)鉴(物)字(2013)1879号物证检验鉴定报告载明:龚新德右手背血迹、左手指内侧血迹、林大森面部血迹、林大森右手血迹、林大森左足底血迹未检出DNA。现场1-5号地面血迹、从龚新德看鱼塘房子内提取的尖刀上血迹、林大森左手血迹为林大森所留的几率大于99.9999%。林大森左手指甲、右手指甲擦拭物检出的DNA为林大森所留的几率大于99.9999%,龚新德面部血迹、右手掌血迹、夹克左衣兜处血迹为龚新德所留的几率大于99.9999%。

(5)确山县公安局出具的(确)公(刑)鉴(法医)字(2013)52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显示:龚新德所受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4、证人证言

(1)马建春证言:2013年11月05日20时30分安晟建筑公司安排其和林大森、高铁柱、陶亮、杨华伟等人一起去其公司东边400米远的一块已经被征收的地块里施工。其看到龚新德持手电筒来到现场骂公司施工人员并阻止施工,其和陶亮、杨华伟与龚新德发生争吵。龚新德拿一土块砸向施工中的铲车,林大森从铲车上下来与龚新德争执起来。其看到林大森突然将龚新德推倒在地,林大森大声叫着说刀扎住他了,随后捂住他的左腿,慢慢地歪倒在地上。林大森后来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陶亮证言:与马建春证言基本一致。其看到龚新德在地中间站着,头上戴个矿灯,弯腰拾石头去砸铲车,林大森上前拦着不让砸,其和杨华伟、马建春也往西边跑想去阻拦龚新德砸铲车。龚新德与林大森两人发生厮扯,相互推,林大森把龚新德面朝下甩趴在地上。其还没有跑到铲车旁时见龚新德手里掂一把尖刀往北跑了。

(3)高铁柱证言:其开着铲车在地里施工时,看到龚新德来到跟前,用石头砸铲车,林大森就从铲车上下来,没看清林大森与龚新德怎样发生争执。

(4)杨华伟证言:其赶到施工工地时看到高铁柱在开着铲车推地,龚新德拿着电灯往工地里走,吆喝着说不让施工,并与陶亮发生争吵。龚新德从地上捡了个东西去砸铲车,其和马建春就往铲车跟前走,走到距铲车约四五米远的地方时就看见龚新德右手里拿着一个东西在胡乱挥舞,马建春、林大森在躲着往回走,林大森走了几步后突然瘫倒在地。听见马建春说龚新德拿的有刀,林大森也说龚新德捅着他了,看到林大森的左腿膝盖下面全是血。其不知道马建春是否和龚新德发生冲突。

李云山证言:其是河南安晟建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确山县李新店镇政府东面有一块王义的地在2012年被李新店镇政府征用,由其公司开发建设新民社区。2013年11月5日其安排高铁柱开铲车去该地块施工,同时怕有王义家人的阻挠,其和林大森、杨华伟、陶亮、张军委、陶建民、马建春、赵金生一同前往。其和陶建民、赵金生三人到施工现场时看到林大森在地上趴着,整个腿上和脚上都是血,听说是被龚新德扎伤。后来把林大森送往医院,因为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

(6)陶建民、张军委证言:与李云山证言基本一致。

(7)赵金生证言:其是河南安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副经理,在公司负责财务工作。其公司和李新店镇政府签订协议,约定李新店镇政府负责征收村民的土地,其公司负责规划、承建新农村社区。2013年11月5日晚上林大森等人去施工的那块地就是李新店镇政府已经征收过来的王义家的土地,王义于2013年6月份领取了种子、化肥、农药等补贴。龚新德看到公司员工推土时就跑过去和林大森他们发生争执并把林大森捅伤。李新店镇政府在征收龚新德家的鱼塘及几片荒地时由于龚新德要价太高,没达成协议,后来政府就不再征收他的鱼塘和荒地,这样一来龚新德没赚到钱,心理就恼得慌,平时政府再征收其他人地时他就经常找茬子。

郑铁锁证言:案发后其到现场看到有人受伤了,用其手机拨打110报警。

(9)王义证言:2013年11月5日晚上安晟建筑公司施工的那块地按土地经营权证书上载明的是龚新德的弟弟龚新刚的地,1996年生产队分地时把那块地分给了龚新刚,龚新刚外出打工,该地由龚新德及龚民先后种着。2002年左右龚新德挖鱼塘,占用了其地块,龚新德就和其口头协商把该块地让其耕种,其耕种至今。期间龚新刚没有回来种过,龚新德也没有要过那块地。其认为那块地就是龚新德赔偿给他的地。2012年李新店镇政府为了搞新农村建设征收其家的三块地、共计4.4亩,其中一处就是案发那块地,约有2亩。其和镇政府口头约定,一亩三分地置换一个三分地的宅场。其参与了丈量并领取了青苗补偿款及种子、化肥、农药等补贴。

张荣枝证言:与王义证言基本一致。

(11)龚新刚证言:他和龚新德是兄弟关系。案发当天晚上安晟建筑公司的员工施工的那块地是他的地,不是王义的地。他有李新店镇政府1998年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能够证明该块地的权属情况。这块地他耕种几年后外出打工,就让龚新德等人耕种。他不知道案发前这块地是谁在种着,他没有和王义置换过该地,李新店镇政府搞新民社区开发征收这块地没有找他商谈过。

(12)黄爱枝证言:其是张保柱的妻子。2013年11月5日晚上安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员工所推的那块地旁边也有其家的一块地。其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登记的有错误,其家(张保柱)地的南边是赫连国家的地、北边是龚新刚家的地(登记成龚元家的了)、东边是水沟、西边是稻田。

(13)左玉雷(确山县李新店镇政府村镇发展中心主任)证言:案发当天晚上林大森他们施工的地方是镇政府已经征收的一块耕地。那块地是李新店村三队王义家弟兄三个的,征收的时候其和镇政府的其他同志及李新店村委的村干部亲自丈量了面积,王义和他弟王连义的妻子张荣枝也到现场配合丈量,丈量以后王义也领取了化肥、种子及机械费用补偿金,张荣枝领取了青苗补助费等。现场旁边龚新元家的地没被征收。

(14)张海停(确山县李新店镇李新店村委支部书记)证言:案发时安晟建筑公司员工施工的地块是在2012年已经被李新店镇政府征收的王义家的地,征收时候王义和他弟媳张荣枝也一起到地里参与丈量,王义和张荣枝领取了相关补偿款。镇政府原来计划把龚新德的鱼塘及几处荒地也一起征收,但龚新德要价太高,最后未征收龚新德家的鱼塘及荒地,龚新德没有得到赔偿款,心存怨气,镇政府再征收其他农户的土地时龚新德就经常找茬。案发那一天晚上安晟建筑公司的员工去施工地方没有龚新德的土地,只是有其弟龚新元家的地,结果他又跑过去和公司的员工发生冲突。

(15)陶东玉(确山县李新店镇李新店村村委文书)证言:其证言内容与张海停证言基本一致。另证明,根据村委保存的李新店村街三队的农业土地承包登记表显示,案发时安晟公司所施工的那块地在1996分地时是分给了龚新德的弟弟龚新刚了。至于后来为什么是王义种着就不清楚了。因为一直是王义种着这块地,镇政府征收这块地时也是王义和他弟媳一块去测量的,种子补偿款也是王义领的,所以就以为是王义家的地。土地承包登记表中王义家的一块0.72亩耕地在“草塘东”的位置,而这个位置现在已经没有耕地,除了龚新德家的那个鱼塘外就是荒地,所以说王义家的这0.72亩耕地应该被龚新德的鱼塘给占了。

(16)陶守礼(河南安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证言:确山县李新店“新民社区”二期工程从2012年开始,征收的土地主要是李新店村委街3队的地。镇政府在征收土地过程中牵涉到龚新德的一处鱼塘和几片荒地、一个老坟等问题,由于龚新德要求补偿价格太高,最后镇政府只得把龚新德的那荒地、老坟及鱼塘撇开另行规划社区。这样以来,龚新德没有得到补偿,心理不平衡,依仗其家族势力和政府作对,阻挠镇政府征收其他村民的土地。2013年11月5日晚上其公司员工施工的地块是从王义的手里征收过来的,与龚新德没有关系,龚新德跑过去用东西砸铲车,阻止公司员工施工,与员工林大森发生冲突,并用凶器把林大森扎伤致死。

(17)证人孙凤英证言:其是龚新德的妻子。案发后,听到龚新德喊声,出来看到龚新德满脸是血,其将尖刀和灯收起,后又听龚新德接到李新店镇派出所所长李本强电话去了李新店镇派出所。

(18)陈玉华(被害人林大森的妻子)证言:案发后,其听说是龚新德用刀捅的林大森。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2013年11月5日晚8时许,其正准备睡觉时,听到有铲车的声音,出门看到有铲车正在其弟龚新元的地里推土,因为这块地没有被镇政府征收,龚新元外出打工前给其交待过这块地不卖,不能让他们推地。其就赶紧拿着矿灯和一把三十厘米长的木把尖刀,并把尖刀插到右侧腰带上往龚新元的麦地走。到现场后看到安晟建筑公司的人在推龚新元家麦地南边王义家的那块地。王义家那块地最初是分给其弟龚新刚,龚新刚外出打工就由其耕种,其挖鱼塘占用了王义的地,就把该地给王义耕种。其过去后就问推土人员,为啥白天不干晚上偷着干,同时从地上捡起一土块砸向铲车。当时有一个人从后面直接将其踢趴在地,并有三人踢其头,一人按着其左胳膊,其就掏出事先准备的刀朝后扎了三、四下,这时抓胳膊的人就放手了,其就站起身来,又有一个人抓着他的褂子蒙着他的头,其就又用尖刀往背后扎了两三下。其脸上、头上有血,跑回家将刀和灯交给其妻。后来派出所的所长李本强打电话叫他去派出所里,其就直接去了派出所。

(2)讯问被告人龚新德时的同步录音录像。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新德因怀疑河南安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其五弟龚新元家耕地内施工而去阻止施工,并与该公司员工林大森发生争执,龚新德持尖刀将林大森捅伤,经救治无效死亡。林大森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龚新德及其辩护人称龚新德行为属正当防卫的意见,经查,龚新德怀疑河南安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其五弟龚新元家耕地内施工而去阻止施工,安晟建筑公司员工并未在龚新元地块内施工,而是在李新店镇政府已经征收的地块内施工,该地块的征收情况是镇政府行为,与安晟建筑公司无关,案发前无证据显示对该地块的权属及征收情况存在异议,无证据显示安晟建筑公司员工对龚新德有不法侵害行为,龚新德事先准备尖刀,持土块砸铲车,阻止施工,与林大森发生争执,持刀将林大森扎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龚新德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其称属正当防卫的意见无证据支持,不予采纳。

龚新德作案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林大森不能理性地处理矛盾,与龚新德发生争执厮打,对矛盾的激化具有一定责任。案发后,龚新德亲属代为赔偿林大森亲属经济损失,林大森亲属对龚新德的行为表示谅解,可酌情对龚新德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龚新德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龚新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6日起至2026年11月5日止)

作案工具尖刀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宋新华

代理审判员  郭留会

代理审判员  赵全贵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姜 源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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