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二终字第058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巩明吾,男,196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西平县师灵镇。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5年5月26日被批准逮捕,当时外逃,2013年10月9日被抓获,当日被执行逮捕。 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理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巩明吾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14年3月13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48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巩明吾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巩明吾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巩明吾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巩明吾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巩明吾撤回上诉。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2013)西刑初字第48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宋新华 代理审判员 郭留会 代理审判员 赵全贵 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姜 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