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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继强等人贩卖毒品案二审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二终字第116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继强,男,1996年5月25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南海街道办事处。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5月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二终字第116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继强,男,1996年5月25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南海街道办事处。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5月31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顺志,男,1996年1月11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南海街道办事处。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5月31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继强、郑顺志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2014)驿刑初字第488号刑事判决,认定李继强、郑顺志犯贩卖毒品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李继强、郑顺志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继强、郑顺志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继强、郑顺志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其撤回上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继强、郑顺志撤回上诉。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4)驿刑初字第48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宋新华
代理审判员  郭留会
代理审判员  赵全贵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谢胜阳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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