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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凤拐卖妇女案二审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二终字第148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金凤,女,1960年9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住泌阳县下碑寺乡,因涉嫌犯拐卖妇女罪于2014年5月5日投案,当日被刑事拘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二终字第148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金凤,女,1960年9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住泌阳县下碑寺乡,因涉嫌犯拐卖妇女罪于2014年5月5日投案,当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
原审被告人齐全拴,男,1947年3月2日生,汉族,文盲,捕前住泌阳县贾楼乡。因犯盗窃罪于1980年4月5日被泌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越狱逃跑罪、盗窃罪于1981年4月15日被泌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加余刑,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十九日,至1997年6月4日刑满。本案因涉嫌犯拐卖妇女罪于2014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田书宇,女,1954年8月7日生,汉族,文盲,捕前住泌阳县贾楼乡。因涉嫌犯拐卖妇女罪于2014年5月5日投案,当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
泌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金凤、齐全拴、田书宇犯拐卖妇女罪一案,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2014)泌刑初字第39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金凤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齐全拴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田书宇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王金凤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金凤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王金凤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金凤撤回上诉。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2014)泌刑初字第39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宋新华
审 判 员  王建峰
代理审判员  赵全贵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琛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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