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驻民四终字第3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代玖献,女,196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乾瑞、吕亚丽,驻马店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金树,男,197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桀,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驻马店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练江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黄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景高举,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代玖献、张金树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2)驿民初字第2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代玖献就豫QA0350号公交车与张金树形成转租关系,还是与驻马店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就该车形成了事实上的租赁合同关系的事实,应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2)驿民初字第210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杨宏光 审判员 李全章 审判员 于俊义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王 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