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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入士与张双桥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驻民四终字第3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薛入士,男,196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高德明,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双桥,男,196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安运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驻民四终字第3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薛入士,男,196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高德明,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双桥,男,196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安运银,男,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薛入士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3)驿民初字第24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张双桥提供的出租车发票出现连号现象,是否具有客观真实性,应进一步审查核实;2、张双桥提供的部分加油站发票的付款单位是驻马店市公路工程开发公司,该部分发票能否作为张双桥为薛入士支付加油款的依据,应进一步审查核实;3、判决中认定洛宁华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的51000元中有14724元用于赔偿事故另一受害人张双河是否有依据,应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3)驿民初字第248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杨宏光
审判员  李全章
审判员  于俊义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威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