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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胡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驿刑初字第6号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绰号“老胡”,男,1968年7月18日生,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河南省确山县,现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01年8月24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驿刑初字第6号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绰号“老胡”,男,1968年7月18日生,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河南省确山县,现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01年8月24日被确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4年8月15日刑满释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盗窃罪于2011年4月27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八个月,2011年7月2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3日被抓获,同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4)5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罗静静、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4日8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到驻马店市驿城区胡庙乡臧集街晨鸣超市门口,将其同伙朱某某(在逃,身份不详)事先撬锁的一辆银白色绿彭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3277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物证照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327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胡某某的犯罪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有盗窃犯罪前科,其当庭自愿认罪,量刑时均可酌情予以考虑。根据被告人胡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3日起至2015年3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胡艳梅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金灿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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