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被告人任某某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驿刑初字第762号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河南省汝南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7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刑事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驿刑初字第762号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河南省汝南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7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刑事拘留。现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4)6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靖、被告人任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25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任某某酒后驾驶豫QXXXX1号黑色比亚迪轿车沿驻马店市驿城区解放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平安街交叉口,巡逻民警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任某某拒不配合,驾车逃窜,后在解放路与文明路交叉口西50米处被民警查获。经鉴定,任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1.21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上述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的到案经过、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在道路上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任某某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且其当庭自愿认罪,在量刑时均予酌情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12月8日起至2015年1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殷长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 洁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