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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熊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驿刑初字第752号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熊某某,女,1971年1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安乡县黄山头镇。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年9月10日被湖南省桃源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驿刑初字第752号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熊某某,女,1971年1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安乡县黄山头镇。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年9月10日被湖南省桃源县公安局抓获并临时羁押于湖南省常德市看守所,同月13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江洁,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4)5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靖、被告人熊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江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至2013年5月,被告人熊某某伙同邓某某(已判刑)等人在安徽省合肥市和驻马店市区,以缴纳费用购买虚拟产品取得入会资格,以发展下线人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继而引诱参加人继续发展他人参加的方式大肆进行传销活动,敛取财物。经查实,该传销组织敛财621.7万元,发展组织成员200余人。整个传销组织以发展传销人员数量及购买产品份额将传销人员分为:E级业务员(1-2份)、D级组长(3-9份)、C级主任(10-64份)、B级经理(65-599份)、A级高级经理(600份以上)五个等级。发展组织成员200余人。被告人熊某某为A级高级经理,系该传销组织在驻马店市区的领导者和管理者之一,发展下线34人,直接发展人员系陈某某和吴某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在庭审进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共犯人员供述、证人证言、传销人员分布表、电子数据、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辨认笔录、共犯人员判决书、抓获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虚拟商品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拢乱经济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被告人熊某某在传销组织中的层级为A级高级经理,发展成员34人,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熊某某的犯罪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熊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熊某某辩护人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熊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熊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0日起至2015年5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胡艳梅
审判员  耿梅红
审判员  殷长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曼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