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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孟爱荣郭某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驿刑初字第732号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爱荣,女,1963年11月3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6月1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1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驿刑初字第732号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爱荣,女,1963年11月3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6月1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1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6月3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金桥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被告人郭某甲,男,1964年3月15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6月3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金桥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4)5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爱荣、郭某甲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晓燕、被告人孟爱荣、郭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至2014年5月份期间,被告人孟爱荣隐瞒真实身份,冒用“马新红、杨萍、马兰、彭付红”等人名义,以单身的身份通过互联网或地方电视台发布征婚广告,将多名应征单身男性骗至驻马店市,后采取索要见面礼金、走亲戚需购买礼品、家人住院急需用钱等借口,让被害人给付钱财或往指定的账户汇款。被告人孟爱荣单独或伙同郭某甲采取上述手段多次骗取他人钱财共152168元,其中被告人郭某甲参与两起诈骗,涉案金额315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2年9月至11月份,被告人孟爱荣以征婚为由,在河南省永城县电视台发布信息,将被害人李某甲骗至驻马店市,先后共骗取被害人李某甲10500元。
2、2014年4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孟爱荣以征婚为由,在河南省南召县电视台发布信息,将被害人陈某某骗至驻马店市,以购买礼品和陈某某一起走亲戚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某现金16600元。
3、2014年4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孟爱荣以征婚为由,在河南省南召县电视台发布信息,将被害人田某某骗至驻马店市,以购买礼品和田某某一起走亲戚为由,骗取被害人田某某现金4000元。
4、2014年4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孟爱荣以征婚为由,在河南省南召县电视台发布信息,将被害人李某乙骗至驻马店市,骗取被害人李某乙现金8400元。
5、2014年4月13日中午,被告人孟爱荣以征婚为由,在河南省南召县电视台发布信息,将被害人刘某甲骗至驻马店市,骗取被害人刘某甲现金5700元。
6、2014年3月底4月初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孟爱荣以征婚为由,在驻马店“百姓网”发布信息,将被害人袁某某骗至驻马店市,骗取袁某某现金4900元。
7、2014年5月10日中午,被告人孟爱荣以征婚为由,在河南省南召县电视台发布信息,将被害人钱某某骗至驻马店市,骗取被害人钱某某现金1800元和价值458元的一床被子。
8、2012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孟爱荣以征婚为由,在电视台发布信息,将被害人黄某甲骗至驻马店市,先后共骗取被害人黄某甲现金3700元。
9、2014年4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孟爱荣以征婚为由,在河南省南召县电视台发布信息,将被害人刘某乙骗至驻马店市,骗取被害人刘某乙现金5700元。
10、2014年4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孟爱荣以征婚为由,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将被害人赵某某骗至驻马店市,骗取被害人赵某某现金600元。
11、2014年4月份,被告人孟爱荣以征婚为由,在河南省南召县电视台发布信息,将被害人马某某骗至驻马店市,骗取被害人马某某现金1300元。
12、2013年3月份至2014年春节后,被告人孟爱荣以征婚为由,在河南省固始县电视台发布信息,将被害人黄某乙骗至驻马店市,先后共骗取被害人黄某乙现金7200元和一部手机。
13、2013年12月至2014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孟爱荣以征婚为由,在陕西省眉县电视台发布信息,将被害人朱某某骗至驻马店市,先后共骗取被害人朱某某现金9200元。
14、2014年3月份,被告人孟爱荣以征婚为由,在陕西省眉县电视台发布信息,将被害人杨某某骗至驻马店市,骗取被害人杨某某现金5300元和手机费50元。
15、2014年1月至2月份期间,被告人孟爱荣以征婚为由,在陕西省眉县电视台发布信息,将被害人张某甲骗至驻马店市,共骗取被害人张某甲现金1000元和价值500元的一件衣服。
16、2014年4月份,被告人孟爱荣以征婚为由,在河南省南召县电视台发布信息,将被害人王某某骗至驻马店市,骗取被害人王某某现金1100元。
17、2013年5月至2014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孟爱荣以征婚为由,将被害人彭某某骗至驻马店市,先后共骗取被害人彭某某现金11160元。
18、2014年4月2日中午,被告人孟爱荣以征婚为由,在河南省永城县电视台发布信息,将被害人张某乙骗至驻马店市,被告人郭某甲明知孟爱荣对张某乙实施诈骗,仍帮助孟爱荣给被害人张某乙发送短信,先后共骗取被害人张某乙现金31500元。
19、2014年4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孟爱荣以征婚为由,在河南省南召县电视台发布信息,将被害人向某某骗至驻马店市,骗取被害人向某某现金21500元,后在孟爱荣与向天某某面时,被告人郭某甲明知孟爱荣对向某某实施诈骗,仍帮孟爱荣“放风”。
另查明,被告人孟爱荣、郭某甲系夫妻关系。2014年5月下旬,被害人陈某某、田某某和向某某等人以被征婚女子骗走财物分别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6月3日,公安机关在被害人向某某指认下将被告人孟爱荣、郭某甲抓获,并扣押二被告人随身携带的现金6300元等物品,并冻结查获的银行卡内存款122249.84元。
还查明,案发后,二被告人亲属已代为向被害人全部退出被骗赃款,被害人均表示谅解二被告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孟爱荣、郭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照片、辨认笔录、视听资料、扣押物品清单、银行汇款记录、赔偿协议、谅解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爱荣、郭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孟爱荣单独或伙同郭某甲骗取他人钱物价值共152168元,数额巨大,被告人郭某甲参与两起,骗取他人现金31500元,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对二被告人的犯罪指控均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孟爱荣在伙同郭某甲共同参与的两起诈骗犯罪中是犯意的提起者,并积极参与实施,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郭某甲在参与两起诈骗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孟爱荣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之刑罚,在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同时被告人孟爱荣通过互联网、电视台向不特定多数人通过发布虚假征婚信息,并多次实施诈骗,依法均应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当庭均自愿认罪,案发后其亲属代为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在对二被告人量刑时均可作为酌情情节予以考虑。
根据被告人孟爱荣、郭某甲犯罪的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孟爱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6月3日起至2019年4月2日止。)
二、被告人郭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6月3日起至2015年2月2日止。)
三、对侦查机关扣押现金等物品和冻结的银行卡内存款,由侦查机关负责处理。
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宏宇
审 判 员  王纪锋
代理审判员  王 鹏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郭 峰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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