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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孙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驿刑初字第17号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9年1月2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酒店面点师,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确山县,现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因本案于2014年11月30日被驻马店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驿刑初字第17号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9年1月2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酒店面点师,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确山县,现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因本案于2014年11月30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宏凯,河南千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4)6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靖、被告人孙某某及其辩护人张宏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份至同年11月23日,被告人孙某某在驻马店市驿城区蓝鲸美食美客大酒店担任面点师期间,在制作包子、馒头的过程中,非法添加泡打粉,并将制作的包子、馒头向饭店客人销售。经检测,孙某某生产、销售的包子(包子皮)、馒头中铝含量分别是340mg/kg、450mg/kg。
另查明,2014年11月30日,公安机关在取得检测结果后,到“美食美客”酒店通知孙某某接受调查,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现场检查笔录、检验报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孙某某犯罪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所持被告人孙某某系自首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其他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孙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30日起至2015年5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胡艳梅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张金灿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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