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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位全喜诉被告孙彦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驿民初字第3316号 原告位全喜。 被告孙彦堂。 原告位全喜诉被告孙彦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位全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彦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驿民初字第3316号
原告位全喜。
被告孙彦堂。
原告位全喜诉被告孙彦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位全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彦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位全喜诉称,2011年原告和几个民工一起给被告干外墙粉刷的活,原告等人合格的干完了活,被告至今还欠15000元工资未支付。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未果。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15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8月16日起至全部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被告孙彦堂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10年6、7月份,原告位全喜为被告孙彦堂施工的位于驿城区练江路与天中山大道交叉口东北角的格林小城工地提供劳务,具体负责油漆作业,施工期间约一个月,总计劳务费33000元,完工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18000元劳务费,下欠劳务费15000元未支付。2014年8月16日,为了追要下欠劳务费,原告和案外人邢海伟一起来到西平县杨庄乡的工地找到被告孙彦堂追要欠款,被告孙彦堂本人向原告书写了一份欠条,欠条载明:格林小城外墙漆工资款共合计壹万伍仟元(15000)孙彦堂2014年8月16号证人邢海伟。欠条出具后,被告孙彦堂至今未向原告支付下欠劳务费,原告遂以诉称理由起诉来院,酿成纠纷。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及原告的陈述在卷,据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孙彦堂施工的驿城区练江路与天中山大道交叉口东北角格林小城工地提供劳务,双方之间形成了劳务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劳务合同关系。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向被告孙彦堂提供劳务后,经核算,被告孙彦堂下欠原告劳务费15000元未支付,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劳务费15000元及利息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孙彦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位全喜支付下欠的劳务费15000元并赔偿该款的利息损失(自2014年8月16日起至下欠劳务费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损失)。
如被告孙彦堂未在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元,由被告孙彦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丽莉
人民陪审员  黄 静
人民陪审员  邵 翔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园园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