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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庆龙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刑初字第2号 公诉机关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XX,男,1968年8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河南省平舆县。2010年2月4日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4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刑初字第2号
公诉机关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XX,男,1968年8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河南省平舆县。2010年2月4日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4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4年12月3日被查获,同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4)4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云默、宗思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3日14时许,被告人曾XX酒后驾驶豫Q55851小型轿车,沿平舆县挚地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与铁塔路交叉口附近时,被平舆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血醇检验鉴定,被告人曾XX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4.38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曾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照片、抓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视频光盘及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驻)公(刑)鉴(乙醇)字(2014)2147号检验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XX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曾XX归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事实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曾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3日起至2015年1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骆云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赟丽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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