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平民初字第01678号 原告张卫,男,汉族,住平舆县。 委托代理人蒋红超,驻马店“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魏磊磊(又名魏磊),男,汉族,住平舆县。 原告张卫诉被告魏磊磊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卫的委托代理人蒋红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魏磊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卫诉称,2012年被告为了装修门店,从其处拉走12500元的地板砖。后被告于2013年2月8日向其出具一张欠条,上面写明被告欠12500元的事实。后经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要求被告支付其欠款125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魏磊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魏磊磊于2013年2月8号向原告张卫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张卫壹万贰仟伍(12500)元整张建军魏磊2013、2、8号2013年、3、2号前还清。”原告当庭陈述:请求的12500元系张建军所欠的地板砖款,但魏磊自愿出具欠条还款,欠条上张建军的名字系魏磊代签。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没有向原告还款。 上述事实,原告陈述、被告出具的欠条、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张卫在庭审中陈述请求的12500元地板砖款系张建军所欠,但由于欠条系被告魏磊磊出具,原告张卫接受该欠条,应视为原告张卫已同意张建军所欠的该笔债务转移给被告魏磊磊。因此,被告魏磊磊应对向原告张卫出具的欠条负有还款责任。现原、被告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被告至今未还款。故原告张卫请求被告魏磊磊支付欠款12500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魏磊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卫支付欠款125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元,由被告魏磊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永慧 审 判 员 张文萍 人民陪审员 马艳丽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