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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项民初字第01650号 原告李某某,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项城市光武办事处。 被告张某某,女,1969年生,汉族,住址同原告。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太杰独任审判,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项民初字第01650号
原告李某某,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项城市光武办事处。
被告张某某,女,1969年生,汉族,住址同原告。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太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1996经人介绍原、被告相识,同年农历3月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1999年农历12月14日生育长子,2009年农历1月22日生育次子。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致使二人共同生活期间,因脾气性格不同,在处理一些家庭事务上互不协调,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被告总是无事生非找原告的错,对原告根本不尽一个做妻子的责任,原告身患重病被告根本从未问过,为了孩子原告总是一忍再忍,而被告根本认识不到自己的错误,导致双方无任何夫妻感情可言,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此原告要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某某辩称:1、原、被告是1996年2月相识,1998年5月结婚,并不存在草率结婚。婚后二人感情一直互敬如宾,夫妻从不猜疑对方,在父母和弟弟的帮助下买上了房子和车,到现在欠父母8万元还没有还。婚后共同生育两个儿子,原告所说感情不和纯属诬陷,原因是他有了外遇才动了这样的念头,我为了两个孩子才一直忍耐。2、原告身体有病说我对他不管不问,纯属诬陷,作为一家人全指望他赚钱养孩子,我每次都是催他治疗他不去,我想尽一切办法才使他去治疗。今年6月份开始,他回到家就找事,不是骂就是打,不让我吃住,还天天打骂孩子,把房门钥匙换个遍,在他家人的劝说下才给我和孩子拿了1千元生活费。希望法院主持公道,还我们一个温暖的家。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二人于1998年5月5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分别于1999年12月14日生育长子李前坤,2009年2月16日生育次子李金宸。在二人共同生活期间,由于性格上的差异,二人常为生活琐事生气吵架,以致后期产生猜疑和不信任,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已经共同生活十几年,期间又生育两个儿子,虽然二人常为生活琐事生气吵架,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二人应本着互让互谅的原则,加强感情交流和沟通,消除隔阂增强互信,同时为了两个尚未成年儿子的健康成长考虑以不离婚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太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艳玲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