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项民初字第01477号 原告朱雪华,女,汉族,1984年生,住项城市范集镇。 委托代理人刘新华,项城市水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小敏,男,汉族,1986年生,住项城市范集镇。 委托代理人周云平,河南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雪华诉被告李小敏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合法传唤,原告朱雪华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新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小敏委托代理人周云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雪华诉称:原告在2007年与被告认识,同年双方开始以夫妻关系名义同居生活,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分别生育一子一女。原被告开始生气,被告殴打原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双方再无法共同生活下去。从2012年底分居,双方都不愿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现因小孩抚养发生纠纷,请求法院判令非婚生子李奥润由被告抚养,女儿李易萌由原告抚养,互不承担抚养费。 被告李小敏辩称:朱雪华诉称内容大部分不属实,同居期间所生育的两个子女均应由答辩人抚养,朱雪华支付子女抚养费。具体理由:1、朱雪华自孩子出生对孩子照顾极少,自2010年对孩子根本没尽抚养义务。孩子的抚养,教育照顾全都有被告及父母承担。2、孩子对朱雪华没有感情,甚至惧怕。如改变其生存环境对其身心健康极为不利。3、同居期间双方经常生气,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综上,两个孩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承担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原告朱雪华与被告李小敏2006年认识,2007年同居生活,同居后未办理结婚登记。2008年8月15日生育非婚生子李奥润,2009年8月28日生育非婚生女李易萌。原告以从2012年开始分居,双方不愿办理结婚登记为由诉至本院请求抚养非婚生女李易萌,被告抚养非婚生子李奥润,互不承担抚养费。 本院认为:原告朱雪华与被告李小敏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所生非婚生子李奥润和非婚生女李易萌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原、被告各自抚养一个孩子对其健康、教育、成长有利。原告要求抚养非婚生女李易萌,被告抚养非婚生子李奥润,互不承担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要求抚养两个孩子,让原告承担抚养费的辩解理由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非婚生子李奥润由被告李小敏抚养,非婚生女李易萌由原告朱雪华抚养,原被告互不承担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朱雪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家立 审 判 员 邝晓光 审 判 员 李太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夏康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