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项民初字第01612号 原告麻长领,男,汉族,1965年生,住河南省项城市贾岭镇。 被告麻留威,男,汉族,1981年生,住河南省项城市贾岭镇。 原告麻长领诉被告麻留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晓峰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麻长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麻留威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从2014年5月10日至2014年8月23日分4次向原告借款共计550000元,用于自己批发生意的周转资金。有被告出具的四份借款协议书为证。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拒不偿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1、依法判令被告麻留威偿还原告550000万元借款;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一个村的,系朋友关系,被告麻留威从2014年5月10日至2014年8月23日分4次向原告麻长领借款共计550000元,用于自己批发生意的周转资金。后来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拒不偿还欠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50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债权债务明确,有借款协议书为证,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550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麻留威偿还原告麻长领借款550000元,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4650元,由被告麻留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晓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高中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