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20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吴长明,男,汉族,1965年9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龙海,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兰廷阳、男,汉族,1967年11月2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兰天赐,男,汉族,1992年6月20日出生,系兰廷阳儿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马魁,河南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天友,男,汉族,1970年1月5日出生。 上诉人吴长明因与被上诉人兰廷阳、沈天友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4)信浉民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吴长明及委托代理人杨龙海,被上诉人兰廷阳委托代理人兰天赐、马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4)信浉民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买戈良 审 判 员 杜亚平 代理审判员 付 巍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