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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吴长明与被上诉人兰廷阳、沈天友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20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吴长明,男,汉族,1965年9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龙海,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兰廷阳、男,汉族,196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20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吴长明,男,汉族,1965年9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龙海,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兰廷阳、男,汉族,1967年11月2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兰天赐,男,汉族,1992年6月20日出生,系兰廷阳儿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马魁,河南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天友,男,汉族,1970年1月5日出生。
上诉人吴长明因与被上诉人兰廷阳、沈天友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4)信浉民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吴长明及委托代理人杨龙海,被上诉人兰廷阳委托代理人兰天赐、马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4)信浉民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买戈良
审 判 员  杜亚平
代理审判员  付 巍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畅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