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20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振芳,男,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高正权,河南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传林,男,198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萍,女,197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与被上诉人彭传林系夫妻关系。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翟静静,河南竞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卢振芳因与被上诉人彭传林、肖萍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4)信浉民初字第007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卢振芳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正权,被上诉人彭传林、肖萍的委托代理人翟静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查明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4)信浉民初字第0071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买戈良 审 判 员 杜亚平 代理审判员 付 巍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