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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谢强与被上诉人张建吾及原审被告信阳市明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1939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谢强,男,汉族,1963年5月11日生,市民。 委托代理人汤玉学,男,系河南程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建吾,男,汉族,1983年10月11日生,教师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1939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谢强,男,汉族,1963年5月11日生,市民。
委托代理人汤玉学,男,系河南程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建吾,男,汉族,1983年10月11日生,教师。
委托代理人方献明,男,系河南全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信阳明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东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明东,男,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汤玉学,男,系河南程钢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谢强因与被上诉人张建吾及原审被告信阳市明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滨县人民法院(2014)淮民初字第7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程序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淮滨县人民法院(2014)淮民初字第76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淮滨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  余多成
审判员  郭毅勇
审判员  朱永超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陈 畅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