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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金春新、金坤与被上诉人江元明、钱勇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16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金春新,男,汉族,1963年12月20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金坤,男,汉族,1970年8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黄萌,河南紫弦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16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金春新,男,汉族,1963年12月20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金坤,男,汉族,1970年8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黄萌,河南紫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华,河南紫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江元明,男,汉族,1974年4月7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钱勇,男,汉族,1973年4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以德,河南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金春新、金坤因与被上诉人江元明、钱勇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4)信浉民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金春新、金坤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华、被上诉人江元明、钱勇及其委托代理人陈以德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4)信浉民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徐 宏
审判员 门长庚
审判员 任明乐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张 静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