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16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金春新,男,汉族,1963年12月20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金坤,男,汉族,1970年8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黄萌,河南紫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华,河南紫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江元明,男,汉族,1974年4月7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钱勇,男,汉族,1973年4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以德,河南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金春新、金坤因与被上诉人江元明、钱勇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4)信浉民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金春新、金坤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华、被上诉人江元明、钱勇及其委托代理人陈以德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4)信浉民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徐 宏 审判员 门长庚 审判员 任明乐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张 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