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民申字第10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继群,男,1968年2月21日生,汉族,住平桥区。 委托代理人:甘爽,河南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郑世丽,女,1972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平桥区平桥镇。 委托代理人:张辉,河南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杨继群因与被申请人郑世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1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杨继群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沈继红 审判员 管余晶 审判员 王京珊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潘云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