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平刑初字第36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毅俊,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于信阳市平桥区,汉族,中共党员,中专毕业,原任信阳市平桥区肖店乡国土资源管理所所长,现任信阳市平桥区城阳城保护区管委会副主任科员。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10月15日被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以信平检刑诉(2014)3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毅俊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丽,被告人杨毅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至9月,被告人杨毅俊在担任信阳市平桥区肖店乡国土资源管理所所长期间,发现杨国军(另案处理)在平桥区肖店乡左庙村占用基本农田建养殖场后,未认真履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职责,没有及时上报、纠正和查处,导致该村17亩基本农田被非法占用,其中6.7亩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2014年10月14日,被告人杨毅俊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杨毅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任职证明、租地合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发现违法行为汇总表、信阳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实施方案、归案经过、发破案经过等书证;鉴定意见: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杨国军非法占地建养羊场对耕地破坏程度的鉴定报告;证人王东亮、张世中、胡思良、胡苹、杨国军、杨潜等人证言;被告人杨毅俊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毅俊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毅俊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毅俊犯玩忽职守罪,免除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周志武 审判员 贾云清 审判员 张 素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沛然 |